航班天气原因延误赔偿?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延误赔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学领域来讲,只有“迟延履行”或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而没有“延误履行”或“延期履行”的说法(当然,我们平常说“拖延执行”“拖延诉讼”等等,是民众用语,不是法律用语)。 题主所说的“因天气原因造成12小时左右的延误”并不能形成法律上所称的“理由”,航空公司不能因此免除自身的全部赔偿责任。
《公约》和我国《民用航空法》都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承运人应当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 什么是“不可抗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种情形属于不可抗力。据此,通常而言,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遭遇台风、暴雪、暴雨等强对流天气,导致航班无法正常执行的,属于承运人应当免责的情形之一。
但本案中,气象学家已经给出结论,导致航班无法正常执行的极端恶劣天气发生在机场附近,换言之,本次航班延误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况且,在乘客下机后,运输工具及时开启了,也就是说,即便发生延误,也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承运人不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民用航空法》还规定了一个“减责条款”——当发生旅客伤亡时,运输机的损失在一万五千元以下的,承运人对超过一万五千元以上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谓“损失一万元以下”,包括机上人员的受伤治疗费用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