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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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 第三十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认可,并纳入执行范围;给付债务的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书的证明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是无期限的限制的,只要不存在法定事由,公证书的证明力就不因时间经过而消灭,也就产生了强制执行效力。 但是,上述“无期限”不是指“永久”,这里的时间限制指的是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20年。这是因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在性质上与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不同,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是事实行为。不能简单采纳《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时效的规定。

2.对于能够确定撤销原因的,以该原因存在时间为期限;对于不能够确认撤销原因的,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间为限。 参考《涉外公证和认证业务暂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8号)第十二条。

3.《民诉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认可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需要认定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提交该判决、裁定所需认定的事实证据。 申请人未按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院作出的裁决书,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没有提交的证据也不再审查。但该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客观认定的,本院告知申请人补充举证或申请鉴定,待相关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后,再行决定是否认定其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 (四)违反公正原则或者违背公共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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