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暂住证去哪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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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籍居民办理“居住证”须知 1、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街道的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申请办理《居住证》;

2、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符合规定的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如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非本市户籍的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交验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 劳动合同复印件,待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

② 本市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③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

④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⑤ 单位出具的连续6个月工资清单原件;

⑥ 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办理时限及费用

派出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分(县)局审核批准,并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发工作。

办理费用:20元/证。

注:居住在租赁住房的,办理证件时必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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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在居住地的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寄住登记,申领《寄住证》。

《寄住证》式样由市公安局统一制发。

申领《寄住证》,应当持有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或者就学证明。

寄住人口的居住、就业或者就学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日内持《寄住证》及有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变更证明向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寄住人口在居住地变更寄住地址的,应当在3日内持《寄住证》向现寄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

居住、就业或者就学证明有下列材料之一的,视为有效:

(一)育龄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

(二)已满16周岁、育龄期以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明;

(三)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寄住的寄住人出具的寄住及就业证明;

(四)在房屋中介组织寄住的中介服务合同和寄住人出具的就业证明;

(五)在旅馆或者其他留宿单位住宿的住宿登记资料;

(六)在建筑工地宿舍寄住的施工单位出具的寄住及就业证明;

(七)在居民家庭寄住的户主出具的寄住证明或寄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寄住证明及寄住人出具的就业证明;

(八)在房屋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内寄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寄住人出具的就业证明;

(九)入学、进修、训练的学校或者单位出具的寄住及就学证明。

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有: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其提供的有效旅行证件和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定居证明;

(二)其他中国人士民的,其提供的户口簿、护照或《边境通行证》(仅限中国边境管理地区公民);

(三)外国人,其有效护照和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本市停留寄住加注的签证或有效寄住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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