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点与景区的区别?
1. 首先,从概念上说:(1)“景点”一词没有列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行业标准;而“景区”则包含其中;因此理论上而言,在官方层面,应使用“景区”而不宜使用“景点”的称谓进行描述。(2)虽然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说的3A级及以下的小景区往往被称为“景点”,但“景区”的级别一般高于“景点”;故使用“景区”这一词时,可指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旅游地——即通常意义上的旅游景区或称风景名胜区;亦可泛指各种类型的休闲观光度假旅游场所。总之“景区”是一个比“景点”宽泛得多的概念。
2. 从旅游资源类型上看:根据《全国旅游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规定,将旅游资源大致划分为六类:山水田园、草原沙漠、冰雪温泉、森林湿地、人文古迹、都市风光等六大基本类型,其中前四种为自然旅游资源,后两种为人文旅游资源。按照这种分类方法,凡是具有某种典型性、代表性、观赏性和文化品味的旅游资源都可称为“景观”——包括上述所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那么对于以上各类型资源的集合体——“景区”,就包括了上述所有资源的单体及其组合,以及它们的相关环境及设施。所以严格说来,所谓景区指的是一个集多种资源要素于一体的旅游空间实体;而所谓的景点只是其中的一种——即构成景区核心吸引力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单体的简称;它是构成景区的基本因素之一,也是人们观赏游览的重要对象,同时也是衡量景区质量的重要指标和内容。